卫计委等8部门联合发《意见》破解低价药供应保障难题
来源:化学制药工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4.04.18
浏览:9976 次
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消息,4月1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 医药 局联合召开媒体通气会,宣传、解读日前由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的《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
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消息,4月1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联合召开媒体通气会,宣传、解读日前由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的《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
会议认为,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不足甚至断供的情况是长期以来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去年下半年以来,不少地区出现治疗甲亢药物甲巯咪唑“一药难求”的现象。为从根本上解决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不足的问题,多部门协调配合、综合施策,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破解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难题。《意见》对包括一批经典老药在内的常用低价药品从改进价格管理、完善采购办法、建立短缺药品储备、加大政策扶持等方面明确了保障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供应的政策措施。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建立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意见》提出:在改进价格管理方面,对纳入国家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取消针对每一个具体品种的最高零售限价,允许生产经营者在日均费用标准(另行制定)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或调整零售价格,保障合理利润。各地根据日均费用标准,确定本省(区、市)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突破低价药品控制标准的,要退出低价药品清单,重新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对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试点国家定点生产、统一定价。
在完善采购办法方面,对纳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由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对通过相应资质审查的生产企业直接挂网,由医疗机构自行网上交易,阳光采购,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生产企业择优选择配送企业,保证配送企业经营利益,确保配送到位。对纳入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要加强政策引导,提高配送集中度。
在建立短缺药品储备方面,进一步完善医药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常态短缺药品储备。中央医药储备以用量不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地方医药储备以用量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
在加大政策扶持方面,相关部门提出要积极引导低价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供应保障能力,加快通过新版GMP认证。优先审评批准数量不足的临床急需的仿制药注册申请。加快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使药品成为医疗机构运行成本,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节约成本、优先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
《意见》还提出要开展短缺药品动态监测,完善短缺药品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要加强综合监管,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维护公平、诚信、透明的市场秩序,确保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供应,配送及时,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据悉,相关部门将进一步细化实施办法,指导各地落实好《意见》,切实将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真正让企业愿意生产配送、医院愿意采购使用、医生愿意开具处方、群众得实惠。
会议指出,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意见》的出台,贯彻落实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有利于形成鼓励低价药品生产供应的政策导向,充分调动企业生产供应的积极性,有利于保证临床用药需求,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利于深化三医联动改革,促进合理用药,降低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也有利于完善国家药物政策。